菸害防制法已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,依第 15 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(製作廣告、接受傳播或刊載)及使用。
113年 主動捐贈及募集公開明細
112年 主動捐贈及募集公開明細
111年 主動捐贈及募集公開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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